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项目验收条件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执行、竣工验收和整改、工程结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