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