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