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