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