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