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审批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