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