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三)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经费;(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