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鼓励企业创新用工模式等措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保持企业用工稳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