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相关条件,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