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加强海港空港对内对外开放,推进铁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枢纽、航空转运中心、快递物流园区等物流中心建设。提升口岸枢纽货运服务功能,推动海港、空港、货运场站等货物信息开放共享,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优化港口物流流程,降低货物贸易物流成本。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