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