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实行联合审批。每个阶段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按照规定填报一张申请表单,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