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流程、拓宽办税渠道、简化涉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市场主体办税事项和纳税时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