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审定、认定与新品种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本省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后,应当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三)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四)其他不宜继续推广、销售情形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