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本省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后,应当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推广、销售情形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