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审定、认定与新品种保护第十五条有效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发布广告、推广、销售。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未通过林木品种审定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和规定区域内可以推广、销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