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未通过林木品种审定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和规定区域内可以推广、销售。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