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木种质资源引进中转规划,加快林木种质资源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会同海关、商务等主管部门制定林木种质资源进出口贸易便利化措施,发挥区位优势,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生产经营许可、与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许可以及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