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有下列特殊情形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一)工程建设无法避让的;

(二)对人身、交通、管线、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安全威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确需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应当优先移植;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才予以砍伐。移植造成树木死亡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