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不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建设或者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临时使用费。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延期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期满,临时使用人应当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的,视为擅自占用。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