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十六条有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