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本省销售进口电梯,制造单位未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代理商应当持制造单位的授权文件,提前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由代理商履行制造单位的相关义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