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六十四条有效车辆驾驶人因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被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场出具扣留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车辆及随车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