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