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