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车辆驾驶人因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被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场出具扣留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车辆及随车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