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社会评价机制,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乘人员、市民代表等社会各界对其执法质量进行公众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