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第二十五条有效集体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