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工作。对毁林开垦,乱占、滥用的林地和25度以上坡耕地,应当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还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