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第二十六条有效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范围是指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林地的使用权。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一律不得流转。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