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集体林业的育林基金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征收。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和按规定使用,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