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禁止向林业经营者违法收费、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