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开垦、蚕食林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收回已经擅自开垦、蚕食的林地,并组织造林,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