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开垦、蚕食林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收回已经擅自开垦、蚕食的林地,并组织造林,恢复植被。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