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采取措施退耕还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