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过程中,不得挤占林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