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由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