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十条有效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依法登记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