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宣传教育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