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村(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