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混合归集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其重新归集,再按规定交付;对拒绝重新归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