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

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办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活动正常进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