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类别标示、标识的密闭化车辆,防止污水滴漏、扬尘等;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并按照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

(三)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接收的可回收物的登记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