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