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