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设计、建设、划定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应当配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未配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住宅小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