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章 控烟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是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