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章 控烟措施第十二条有效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投诉的禁止吸烟场所进行调查、核实。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