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的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