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的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