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审计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的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